一、需提供的资料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六)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七)机动车号牌
(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九)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十)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公室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迁出管辖区域外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