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打造诚信遂宁,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境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主要内容: (一)遵守招用人员规定及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三)遵守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情况; (四)遵守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情况; (五)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七)遵守职业培训、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A、B、C三个等级标准进行。 (一)劳动保障A级诚信示范单位标准 1、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审合格; 2、依法制订和执行本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好; 3、严格执行招用人员规定,办理录用备案人数达100%。 4、建立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并能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5、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行为; 6、按月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发放工资; 7、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当地要求各险种参保率均在100%,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达100%; 9、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或虽被投诉举报,经查实不构成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劳动保障B级诚信合格单位标准: 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合格或基本合格; 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比较健全; 3、执行招用人员规定,办理录用备案人数在80%以上; 4、建立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在100%,并能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5、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行为; 6、按月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发放工资; 7、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当地要求的各险种参保率均在100%,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在80%以上; 9、年内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起以内,并能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依法改正。 (三)劳动保障C级诚信警示单位标准: 1、未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劳动保障年审不合格的; 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不健全; 3、未按规定招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人数在80%以下;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完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下,不能按规定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5、对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不到位,或有使用童工情况发生; 6、未按月支付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或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申报参加了部分险种,或某一险种参保率在80%以下,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在80%以下; 9、年内被投诉举报并查实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起以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于当年的上半年根据劳动保障年检情况完成对上年度有关评价。 (一)劳动保障诚信A级诚信示范单位、B级诚信合格单位等级的评定由企业于每年1-3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评价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公示程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C级诚信警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上年度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当年年度检查等执法活动掌握的情况提出,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过公示程序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等级,于当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公布。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被评为“劳动保障A 级诚信示范单位”的企业,次年可免日常检查;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保障A 级诚信示范单位”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证书并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牌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免予社会保险实地稽核。 (二)对被评为“劳动保障B级诚信合格单位”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的方式帮助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规范。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保障B级诚信合格单位”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证书并授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牌匾。 (三)对被评为“劳动保障C级诚信警示单位”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其劳动关系状况、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情况进行监控,每年巡视检查不少于两次,并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四)对其他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日常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获得“劳动保障A级诚信示范单位”、“劳动保障B 级诚信合格单位”的企业,如被投诉举报,经查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况降级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获得“劳动保障A级诚信示范单位”和“劳动保障B级诚信合格单位”牌匾的企业,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各个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或新闻媒体、劳动保障信息、党政网上公布(登载)。公布(登载)的记录可保留一年。 第十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手段,了解掌握各类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基本数据,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的诚信状况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试行办法规定的评价条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或补充。 第十二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评定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单位的名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为向社会公布后15日内。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遂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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