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为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省政府12号文件明确了四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二是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还可相应延长。三是在相应期限内对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用人单位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四是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职业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