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以享受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是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二是享受收费优惠政策: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秋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但不享受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