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四川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
(2)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下岗职工证明;
(3)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明;
(5)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失业证》、征地单位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7)"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下岗证》或《失业证》;
(8)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县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后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