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蓬食药监食罚〔2017〕30号 |
马光旭(蓬溪县蓬南镇惠民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
马光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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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老婆饼”、“原味蒸蛋糕。”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00元;2、处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共计:15264.00元(壹万伍仟贰佰陆拾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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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7年12月25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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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蓬食药监食罚〔2017〕31号 |
唐荣(蓬溪县赤城镇含香草茶叶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唐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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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绿茶”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查封扣押抽检不合格的“成佳绿(绿茶)”2袋、“苦荞香茶”3袋;2、没收违法所得:630.00元(陆百叁拾元整);3、处罚款:20000.00元,罚没款共计:20630.00元(贰万零陆百叁拾元整) |
主动履行,2017年10月26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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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蓬食药监食罚〔2017〕32号 |
胡四龙(蓬溪县黄泥乡四龙白酒门市部)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胡四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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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高粱酒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1号白酒28斤;3、没收扣押的“甜蜜素”含包装袋500g;4、处罚款:2750.00元。罚款共计 2750.00元(贰千柒伯伍拾元整)。 |
主动履行,2018年1月2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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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蓬食药监食罚〔2017〕33号 |
刘莉莉 (蓬溪县赤城镇曹记酒坊)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刘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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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白酒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贰仟柒佰伍拾元整);3、没收扣押不合格高粱白酒20L。 |
主动履行,2018年1月2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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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蓬食药监食罚〔2017〕34号 |
杨芳(蓬溪县杨芳酒经营部)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杨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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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白酒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佰元整)。 |
主动履行,2018年1月2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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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蓬食药监食罚〔2017〕23号 |
董思连(蓬溪县蓬南镇馨然之家生活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董思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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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娃娃鱼粉、北冬虫夏草”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娃娃鱼纯粉、北冬虫夏草各一盒;2、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2017年12月5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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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蓬食药监食罚〔2017〕14号 |
胡宏伟(蓬溪县宏伟烤酒坊)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胡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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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高粱白酒” |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八条第(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贰仟柒佰伍拾元整);3、没收扣押不合格高粱白酒52度25L、58度2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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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2018年1月2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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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蓬食药监药罚〔2017〕15号 |
胥和平(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蓬溪和平(1)店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胥和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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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业整顿1天;2、处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2017年12月11日 |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