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减轻我县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挽救生命、再造健康”行动的通知》(川办函〔2012〕12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完善、先行试点的原则;
(二)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三)坚持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则;
(四)坚持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目录的原则;
(五)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一)救助病种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儿童白血病;
3.妇女宫颈癌;
4.妇女乳腺癌;
5.重度精神疾病;
6.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7.耐多药肺结核;
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9.急性心肌梗塞;
10.血友病;
11.脑梗死;
12.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二)救助对象
本县户籍,已参保或参合,患救助病种中的任何一种重特大疾病的以下人员确定为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户、五保户;
2.低收入老年人;
3.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4.其他因患救助病种中疾病致家庭贫困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人员。
三、定点医院
(一)蓬溪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和蓬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定点的公立医院确定为蓬溪县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
(二)定点医院应按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原则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四、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标准
1.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挽救生命、再造健康”行动的通知》(川办函〔2012〕128号)文件规定进行救治。
2.0-14周岁儿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按照《蓬溪县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蓬府办发〔2011〕45号)文件规定进行救助。
3.重度精神病人按照县民政局与遂宁市民康医院签订的协议进行救助。
4.妇女乳腺癌患者按遂宁市慈善总会和遂宁市民政局印发的《遂宁市慈善总会困难家庭乳腺癌患者救助行动实施方案》(遂慈文〔2012〕10号)文件规定进行救助。
5.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按50%给予救助;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按55%给予救助;在50000元以上,按60%给予救助。个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二)门诊救助标准
对未住院治疗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和当年内定点医院门诊医药费发票,经审定后符合救助条件的,每年底一次性救助1200元;不足1200元的按实际支出据实救助。
五、救助方式
1.在县内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一站式救助”程序即时救助。
2.未能通过“一站式救助”即时结算救助费用的救助对象,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经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费用后,每月通过党政网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通知各乡镇民政办,委托各乡镇民政办发放救助金。
六、救助程序
(一)申请程序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由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等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民政办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备案,方可入院治疗。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入院,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救助对象转院程序
救助对象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登记,否则不予救助。
(三)审核、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出院以后,由本人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发票、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城镇医保报销证明或新农合报销证明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填写《蓬溪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民政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
七、资金筹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上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匹配、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县财政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量的10%匹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民政、财政、卫生和人社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台帐,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预拨、核拨、结算和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准确测算并及时筹集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解决工作经费;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人社部门要配合做好大病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定点医院要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内容,强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及时将重特大医疗疾病救助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救助对象公开。
(三)严肃工作纪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任何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救助资金的,为救助对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冒名顶替、仿造单据、过度医疗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享受本试点办法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不再享受《蓬溪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蓬府发〔2011〕11号)规定的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为蓬溪县民政局,本办法由蓬溪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二年。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