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为加强契税管理,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规定,我市纳税人缴纳的契税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征收。我局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契税业务,除地税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契税征收活动,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违规代收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擅自代收、强制代收契税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并整改。违规代收款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缴纳入库或无条件退回给纳税人。逾期仍未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契税纳税人购买房屋时确需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代办产权手续的同时自愿委托代办契税的,由双方签署委托书和协议以明确双方民事责任。纳税人应及时向受托方索取契税完税凭证,同时核对契税计税金额与购房合同金额是否一致。虚假申报、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及代理人多收、滞留、挪用代收款项的经济风险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四、遂宁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管理监督举报电话:0825—2311676(财产与行为税科)。
特此公告。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