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刻制范围
法定名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报关专用章、钢体印章及相关部门使用的业务专用章
二、申请材料
出具刻制印章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印章的分类,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党、团组织印章,应持党、团组织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党、团组织批文复印件。人大、政协印章须持单位证明。
(二)国家机关印章,应持单位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印章,应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企业印章,应持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企业及报关专用章需刻制中、英文文字印章的,应持有外贸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军队印章,应持军务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会印章,应持单位证明、《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工会批文复印件。
(六)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印章,应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需刻制中、英文文字印章的,应持民政部门出具涉外交往的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还应持当地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印章应持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证明;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批文复印件。
(八)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公务用名章印模格式参照川公治发[2003]55号文件中关于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应刻制在印章上。
(九)学校印章,应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卫生、医疗机构印章,应持卫生厅(局)证明、《医疗许可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还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十一)外省市政府、事业单位驻川单位印章,应持商务厅、局颁发的《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十二)报刊、杂志社印章,应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报刊准印证》或《报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十三)合同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财务专用章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应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关专用章,应持海关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四)钢体印章,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务用名章,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工程项目经理部印章,应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宗教组织印章,应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直属系统单位刻制系统各级印章,应持单位证明及系统单位名录,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更换印章
更换印章,应持更换印章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理由),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应持单位证明;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用户领取新章时应将原印章交当地公安机关销毁,公安机关应出具《印章销毁证明》。
四、印章遗失或被盗、被抢
党、团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应持单位证明;企业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印章遗失或被盗、抢的《情况说明》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或签名;股份制企业,还应持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股东同时在《情况说明》上签名、捺手印并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在《四川日报》等主流报刊上刊登印章遗失或被盗、被抢声明,印章被盗、被抢还应持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接处警记录复印件方能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