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
审批对象:自然人
申报材料:
1、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