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川经技改〔2005〕425号《关于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