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申请条件
(一)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决议;
(二)成立清算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的;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
三、申请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1.写明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2.由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1.需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2.直接登记类的不提交);
(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
(四)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以及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六)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七)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县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八)《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蓬溪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注销登记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蓬溪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领取办理结果。
(注:社会团体自批准注销登记60日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以及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蓬溪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股:(0825)5395292
(二)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sc.gov.cn
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sczw.gov.cn
四川省民政厅:http://www.scmz.gov.cn
(三)投诉电话
蓬溪县民政局效能投诉电话:(0825)5435995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