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 诉
接待部门:立案庭、派出人民法庭。
起诉手续:起诉状、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证明)、证据。
起诉状的要求:
1、明确的原、被告;
2、明确的事实,时间、地点清楚;
3、明确的起诉要求;
4、并根据被告数量提出副本。
证据的要求:
1、必须与本案有关联;
2、必须具有真实性;
3、来源必须合法;
4、形式必须为法律所认可。
二、受 理
承办部门:立案庭、派出人民法庭。
审查期限:一般案件7日内完成审查,刑事自诉案件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束必须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相关通知。
法官事项:立卷建档、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5日内,刑事案件开庭前10日内)、送达答辩状副本(民事、行政案件均在收到答辩状
后5日内)、交代诉讼权利、进行诉讼引导、确定开庭日期并送达通知和开庭传票。
原告事项:预交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办理法官交代的诉讼事宜。
被告事项:办理应诉手续,提交答辩状(民事案件15日内、行政案件10日内),根据要求提交抗辩证据。
答辩状的要求:
1、明确的原、被告;
2、明确的反驳事实,时间、地点清楚;
3、明确的反驳要求;
4、并根据原告数量提出副本。
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举报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开庭审理
承办部门:刑事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派出人民法庭。
审判组织:合议庭(一名审判长、二名法官或陪审员、一名书记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庭(一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
法官事项:主持开庭查明案情、明确是非、对案件作出裁处。
诉讼参加人事项:陈述主张、举证和质证、辩论、接受调解。
当事人权利:申请回避,补充和变更、放弃和承认诉讼请求,举证和质证,辩论、接受或拒绝调解;依照法律规定查阅和复制案卷材料;举报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诉讼参加人义务:听从法官指挥、遵守法庭秩序、文明使用语言、尊重诉讼参加人的发言权,依法诉讼。
四、裁 判
承办部门:刑事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派出人民法庭。
审理期限: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45天;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民事案件普通程序为6个月(复杂、疑难案件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简易程序为3个月,案情出现变化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法官事项:宣布裁判结果,制发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交代诉讼权利。
当事人事项:领取法律文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权利: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提起上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刑事案件的判决上诉期限为领取判决书的十日内、刑事案件的裁定上诉期限为领取裁定书的五日内。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上诉期限为领取判决书的十五日内,民事、行政案件的裁定上诉期限为领取裁定书的十日内。举报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执 行
承办部门:立案庭、执行局、派出人民法庭。
法官事项:立案庭、派出人民法庭审查申请并立案,执行局、派出人民法庭通知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组织兑现、强制执行。
申请人事项: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提供执行线索,预交执行费和其他费用;办理法官交代的执行事项;
当事人权利:申请召开执行听证会、和解执行;举报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当事人义务:配合法官的工作、积极履行执行义务。
六、特别程序的审理
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死亡和失踪案件、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审理期限:未使用公告的案件,立案之日起的30日内审结;使用公告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起诉主体:选民资格案件为公民个人;宣告公民死亡和失踪案件、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件为利害关系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为财产所在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同。
七、一般规定
审判原则:坚持国家的司法主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举证规则:案件审理一律谁主张的事实谁列举证据,行政诉讼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法院调取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自行调取;当事人在举证期满10日前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申请。
申诉的期限规定: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判决有错误的,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可以申诉,要求再审;申诉和再审期间不得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在1年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6个月内提出申请。
诉讼费的承担原则: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收取;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败诉部分承担,全部败诉全部承担。
办案规定:调查案情和接待诉讼参加人,法官必须保持2人以上;在办案期间,法官不得以职务身份私下会见当事人;法官不得要求诉讼参加人为自己办理个人事务;不得接受诉讼参加人的宴请、礼物和礼金;不得参加诉讼参加人付费的消费性娱乐活动。
八、其 他
院长接待日:每旬的第一个星期五上午在院信访接待室接待群众。
法警导引制:机关实行来人、来访登记,由门厅值班法警导引来访者开展诉讼活动。
投诉和举报接待部门:纪检组、监察室、信访办。
投诉和举报电话:0825-5395929
蓬溪县人民法院院训:公正 清廉 爱民 勤勉
公正:秉公执法,不畏强权,不凌弱小,捍卫真理。
清廉:敬业有忱,非分不取,非义不得,安于清贫。
爱民:以人为本,权为民用,事为民谋,维护和谐。
勤勉:奋发进取,勤奋好学,吃苦耐劳,服务社会。
接待群众“六字诀”:“亲”情对待群众;“公”正审判案件;“帮”助弱势群体;“强”化自身素质;“快”速办理事务;“廉”洁执法行为。通过各种手段保证“有诉必理、有判必公、有访必接、有执必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