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蓬不动产公〔2017〕100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7年1月1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政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0825-5435375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备注 |
1 |
刘高生、唐在淑;杨仁解、唐在辉 |
房屋所有权证 |
蓬溪县鸣凤镇凤鸣街 |
510921110001GB00278F00010001-510921110001GB00278F00010014 |
1105.98m2 |
商住 |
公告单位:蓬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