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机关性质
县人民政府主管林业行政的工作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执行相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及报批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县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和承担林权纠纷调处及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市、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内设4个机构。
(一)办公室(挂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政工法制股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督查、保密、接待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林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林业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信息统计、档案等工作;研究、分析全县林业信访工作情况;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指导、检查全县林业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承担局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相关工作。 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造林营林管理股
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及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农村林业发展;拟订我县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县林业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的相关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制订全县林业科技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和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协调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的实施。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和进出口工作;负责全县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定全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督执行相应技术规程,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林地征用、占用、林地开发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及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和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协调全县林业改革;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四)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制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林业系统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提出县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监管森林资源资产;负责统计工作;承担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职责。参与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争取国外、市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工作;承办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制订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指导协调森林防扑火和实施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预防、扑救措施,以及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化建设;掌握全县森林火灾情况,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林业总工程师1名,股级干部职数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蓬溪县森林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为县林业局直属行政机构,同时挂“蓬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实行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县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县公安局管理为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卫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和进出口工作;指导全县林区社会治安管理、森林公安机关业务和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治安行政执法权,指导、督促、协调并查处全县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案件;协同做好全县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制订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地森林防扑火和实施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预防、扑救措施,以及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化建设;掌握全县森林火灾情况,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办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和市森林公安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森林公安局公安专项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按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