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天然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促进天然水域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境内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蓬溪县境内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从2017年开始,禁渔时间调整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4个月)。
三、禁渔内容:在禁渔期内,严禁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违规处罚
违反禁渔规定者,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三)在禁渔期间,阻碍、抗拒渔政部门依法行政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蓬溪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0825-5427852
蓬溪县水产站 0825-542361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蓬溪县农业局 蓬溪县公安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