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业培训: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一次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2、创业补贴: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农业职业经理人,应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正常持续经营。开办“网店”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3、小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扶持,期限不超过两年。
4、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每吸纳1名劳动者,奖励2000元,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每年申请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万元。
5、创业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进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孵化园(孵化基地)将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创业指导及相关扶持等服务。
6、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8、就业见习:自2013年起,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组织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的见习补贴。同时,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就业失业登记: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