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人社办发〔2014〕45号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遂宁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遂宁市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妇联、团委、银监局,市直园区劳动保障与民政事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为促进我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妇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川财金〔2013〕5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及经办机构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对户籍在遂宁市辖区内,年龄18~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创业人群,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以一定形式组织起来就业,在其自筹资金不足时给予的贷款支持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贷款对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农村妇女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其吸纳符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数每人5万元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贷款经办机构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各县(区)合理确定1—3家执行政策比较规范、服务效率较高、合作基础较好的金融机构作为主办银行,并向社会公示,规范开展财政贴息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二、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身份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在符合政策的贷款对象中,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合伙经营是指持合伙经营营业证(照)的经济组织。
(二)申请人创业项目需真实可靠有市场前景,并具备财务可行性,借款不得用于非微利项目(建筑业、广告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宾馆、美容等行业及其它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项目)。
(三)申请人不得假借配偶或合伙人或雇佣人员名义申请贷款。
(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金融机构其他商业贷款记录。
三、贷款利率和结息、贴息方式
(一)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对个人创业者新发放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最高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根据企业资信状况、风险状况自主确定。
(二)贷款结息
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创业者贷款种类、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合理确定贷款计息和结息方式。
(三)贷款贴息
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范围内给予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结息日后5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贷款贴息,财政部门按季度及时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借款客户账户。
四、贷款担保方式和业务流程
(一)担保方式
地方财政部门筹集建立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原则,专户存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贷款和承担风险。担保基金担保贷款的放大比例为1:5,对同一借款人代偿最多只承担一次。
(二)业务流程
1.贷款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统一工作流程和业务表格,由申请人向其创业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资格审查。在主管部门初审基础上,必须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在初审和推荐工作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金〔2013〕84号文件规定,落实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扩大对象范围;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3.贷款办理。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向经办金融机构进行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在严格把关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实行贷款审批、发放限时办结制,可建立与主管部门的集中办公、联合审贷、一站式服务工作模式,提高办贷效率。
五、贷款数据统计
(一)统计口径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口径为获得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贴息资格认定,并经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统计数据以合同金额为准,按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区分各类贷款,各子项均不得重复交叉统计。
(二)统计方式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计,各经办金融机构(市级机构和法人机构)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汇总统计表(并附县(区)统计表)报送人行遂宁中心支行(省联社遂宁办事处负责汇总各农信社数据)。人行遂宁中心支行在次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统计和公布。射洪、蓬溪辖区内经办金融机构同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统计和公布。
五、贷款保障机制
(一)统筹联动机制
实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市县(区)同步、统筹联动工作机制,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经办金融机构等参与,定期召开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贷款回收责任机制
各主管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三)贷款保障和激励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部门预算,及时筹集担保基金,凡没有安排担保基金的地方,不得发放给予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建立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彰。
(四)问责机制
各单位要明确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具体职责,对贷款审查、监督中弄虚作假、草率应付、失查失管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六、各部门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金保障职能,按政策规定筹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做好财政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序运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申请人资质和项目的审核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和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要牵头做好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推动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经办金融机构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合规性检查,督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的贷款项目的初审、评估和推荐工作,并跟踪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
经办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以前发布的有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遂宁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遂宁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报审批表
3.遂宁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月报表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遂宁市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遂宁市委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