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利设定依据 |
对应《四川省权力清单》中X省直部门第X项 |
备注 |
蓬溪县审计局 |
1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法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 |
省审计厅第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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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2 |
行政处罚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行政法规)第四十九条法律)第四十六条 |
省审计厅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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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 |
省审计厅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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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与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省审计厅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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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省审计厅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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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省审计厅第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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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省审计厅第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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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省审计厅第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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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9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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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省权力清单(行政强制)
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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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审计局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款,责令有关单位暂停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
省权力清单(其他行政权力)1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