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工作流程
1.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2.户籍所在地民政办初审后收集相关资料,并报县民政局审核。
3.县民政局审核后填制评残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核。
4.市民政局审核后统一组织定点医院体检,医疗鉴定专家小组鉴定,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 省民政厅审批后由市民政局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结果告知本人。
申请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二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六张。
3.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退出现役登记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复印件。
4.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5.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