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改姓名:
1、14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被收养、认领人员亦同)。
2、妇女原冠以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僧、道人士去掉法名改为姓名的,由本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
3、14周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应从严控制。有正当理由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向辖区派出所书面申请。
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申请更改姓名的,在本人申请时,还必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更改的证明。
(二)变更民族:由本人及家属凭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民族的文件辖区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
(三)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的变更,由公民本人或户主持劳动、人事、学校、民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