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蓬溪县2013年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的范围
蓬溪县2013年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用金桥乡过军坝一社土地14.3311公顷,其中农用地11.1152公顷,分别为耕地7.3704公顷(水田3.7874,旱地3.5830公顷),林地1.7911公顷,其他农用地1.9537公顷,建设用地2.9880公顷(村庄及工矿用地2.9880公顷),未利用地0.2279;金桥乡过军坝三社33.0452公顷,其中农用地17.6691公顷,分别为耕地12.3092公顷(水田3.7187公顷,旱地8.5905公顷),园地0.8138公顷,林地1.1734公顷,其他农用地3.3727公顷,建设用地15.1250公顷(村庄及工矿用地15.1250公顷),未利用地0.2511;金桥乡过军坝七社6.5821公顷,农用地6.2772公顷,其中耕地4.8029公顷(水田0.5232公顷,旱地4.2797公顷),园地0.1368公顷,林地0.1731公顷,其他农用地1.1644公顷,建设用地0.3049公顷(村庄及工矿用地0.3049公顷);金桥乡蛇亭咀村五社2.0256公顷,农用地0.3979公顷,其中耕地0.2898公顷(旱地0.289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1公顷,建设用地1.6277公顷(村庄及工矿用地1.6277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耕地年产值:按照我县该片区征收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即金桥乡征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为1450.0元/亩。
(二)人均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公安部门统计人口数为准。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文件执行。
(四)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文件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用地时实际情况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所有者。此次征地需农转非1171人,有关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偿采用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办法予以安置。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作无意见。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2日
蓬溪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