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蓬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26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67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罚 款:10000元—50000元
四.办理部门:各辖区执法中队
五.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