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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实施主体

  蓬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19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64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三.处罚种类

   罚 款:50元—200元

  四.办理部门:各辖区执法中队

  五.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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