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蓬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19条: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第64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三.处罚种类
罚 款:50元—200元
四.办理部门:各辖区执法中队
五.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