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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理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实施主体

  蓬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54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65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种类,罚 款:2000元—10000元

  四、办理部门:各辖区执法中队

  五、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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