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转变职能,规范婚姻登记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服务制度。
一、登记工作人员要精通业务,熟悉办事流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答复来电、来访者。
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或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
三、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除当场能办理的以外),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将原因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四、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当事人往返或延误处理,受到当事人投诉的,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与相应责任人追究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