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24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 计价格[2002]121号 川价费(2004)171号 、 国税发(2005)89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评估、出报告。 1、政务中心窗口专柜受理(住宅、单个小门面及50万以下的非住宅房屋)-------评估员出报告-----窗口负责人核审。 2、凡大宗评估由窗口出评估意见书,负责人复核再报局市场科审核------分管领导签批。 |
申报材料 |
房屋产权证; 个人身份证; 办理登记相关材料。 个人或单位申报价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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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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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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