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若是划拨土地须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立项或备案文件
3、土地权属文件(提供原件审查),或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载明规划设计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原件1份。
5、经审定的总平面图原件1份
6、联建项目须提供联合开发协议原件1份,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7、招商引资项目须提供招商引资协议
8、其他相关文件
三、办理程序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股受理→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分管副局长审批→局长签发→行政服务窗口发证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受理部门
县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管理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