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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来源: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8-16

蓬府办函〔2015〕78 号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九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21 日

蓬溪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住建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 号)以及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筹协调工作;县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县房管局负责实施;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规划、公安、税务、车管、社保、住房公积金、园区管委会、城南管理局、乡镇政府、社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项目用地、立项报批、资金争取、建设管理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复核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建廉租住房和已建成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和保障需求,科学选址布局,合理规划设计,实现保障性住房供应与保障需求对接,提高住房保障的效果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县城区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经营、维修等日常工作,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凡享受政府以奖代补的建设企业,其房屋所有权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 4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和建筑材料入场验核等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工程质量管理实行 100%的综合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本细则实行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中、省专项资金;县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按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优惠规定执行;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含低保、低收入)无房和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城区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 3 年以上的;

  (二)在县城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的;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 5 年;

  (二)已与县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县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3 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父母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 

  第十八条 户籍不在县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与本县城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县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3 年以上;

  (二)在本县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3 年以上;

  (三)本人及其父母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

  第十九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四)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五)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

  (六)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由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用人单位统一向县房管局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对申请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与县房管局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安置,办理入住手续,代扣代缴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原件);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将申请资料交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将申请资料交所在用人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向县房管局申请。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审核审批: 

  (一)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流程:

  1.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监章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

  2.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监章后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3.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 3 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县民政局,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监章,并将符合收入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房管局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

  4.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自收到材料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符合再次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批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在县有关媒体或书面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审核流程:

  1.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向县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2.县房管局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县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 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申请之日起,前 5 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即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

  (二)因城市建设已拆除自有私房,政府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住户或实物安置过渡期阶段的住户。

第五章  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五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由县房管局在轮候期内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配租,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人,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下一轮摇号中直接确定为配租对象。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管局,经审核后,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取消轮候资格;轮候对象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是在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制度,即: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向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在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七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并可指定在第一层选房。

  第二十八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配租,由县房管局根据县城区当年的房源制定配租方案,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轮候对象及选房顺序,轮候对象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并与县房管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无房职工的配租,由县房管局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县房管局与申请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政府补助工业企业承建公租房后,由企业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轮候对象家庭人数相对应,2 人以下(含 2 人)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 人以上(含 3 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 60 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轮候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二)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四)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

  第三十一条 配租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纪委、监察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的监督。配租结果应在政府信息网和新闻媒体或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按原方式管理,期满后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租赁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发改局(物价部门)会同县房管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承租对象经济状况分类分档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 70%。具体分为三个档次:

  (一)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执行低租金标准(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70%。

  (三)农民工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 50%。

  具体标准由县房管局根据住房租赁市场情况提出意见,经县发改局(物价部门)审核,由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由园区企业配建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定向配租给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的,由企业自行确定租金标准,但其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县物价部门和县政府确定的最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视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物价水平情况,原则上每 3 年调整一次,并报物价部门审核、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  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需续租的,应提前 3 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新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轨前,已签订廉租住房合同的,在租赁期内可继续使用,按原方式进行管理,合同期满后变更或续签的,统一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 2 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然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租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县房管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房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承租人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社保、公积金中心、工商、税务等部门,每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核查结果及时调整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保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超过 6 个月拒不腾退的,县房管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承租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承租期间,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申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购买的全价为市场评估价。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房管局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四十四条 承租户应在租赁期满后及时腾退房屋,搬迁期最多不超过 15 日。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房管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追收逾期退回的正常市场价租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县房管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蓬溪县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细则》(蓬府函〔2013〕7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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