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遂府发[2009]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指本市具有城镇户籍,办理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其中“4050”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年龄已符合“4050”条件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当地民政部门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的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一)无固定雇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非正规方式就业的;
(二)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经营收入的非正规方式就业的。
第四条 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主要形式:
(一)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包括:街道小贩、家庭作坊、街头擦鞋、家庭日用品维修、废品回收、夜市摊点、车辆看管等。
(二)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包括:家政钟点工、儿童接送、老年人陪护、病人陪护、搬运送货、下水道疏通等。
(三)从事临时性劳务服务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它就业形式。
第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自初次申报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社保补贴期满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年检合格)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本人填报的《遂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三)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
(四)指定开户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遂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将要求备齐的其他有关资料一同报送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二)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对申请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情况逐一核查,并出具至少有两名社区工作者核实后并签名的灵活就业证明;
(三)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者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等基本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审;
(四)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审后,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上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五)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后,编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汇总表,连同其它资料每月集中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七)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反馈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将社保补贴资金划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资金专户;
(八)县级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将就业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
(一)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各类企业招用为全日制合同工的;
(二)终止灵活就业的;
(三)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范围的。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异地实现灵活就业的,申报社保补贴时应出具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注明申报者的灵活就业形式、地点、起止时间、月收入以及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情况证明等基本情况,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审核、公示、支付并记录。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社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服务的项目、工作地点、劳务收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为内容的基础台帐,并进行逐一登记。社区、街道(乡镇)要组织人员按季对其灵活就业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各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基层上报情况进行抽查。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中止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报告。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补贴资金的人员,将全部追回已享受的社保补贴资金,取消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作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为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服好务;要尽职履责,严格工作纪律和操作程序。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核、支付社保补贴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