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本辖区内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二、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2、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后,准备相关的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其他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4、经审核批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意见;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参加表决者须签字且监事会成员应当在纪要上签字,具体会议程序请按协会章程执行)。变更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后的章程并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1)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的,需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包括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社会团体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的,需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
(3)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社会团体变更互动资金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