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资格 :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的;
2、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年龄必须不满14周岁。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资料审查
3、弃婴登报公告60日
4、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必须亲自到场登记询问笔录
5、民政局审批
6、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收养本县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单位证明;5、体检报告;6、不育证明;7、弃婴证明;8、寻亲公告;9、无子女证明;10、照片
收养本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人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单位证明;5、体检报告6、不育证明;7、保证协议书;8、无子女证明;9、照片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特殊困难证明;5、保证协议书;6、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户口簿;2、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3、意愿书
收养本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人提交的材料: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单位证明;5、体检报告6、不育证明;7、保证协议书;8、无子女证明;9、照片
(二)送养人提交的材料:1、送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3、结婚证;4、保证协议书;5、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另一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6、亲属关系证明;
(三)被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1、户口簿;2、身份证;3、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4、意愿书
注:上述所需提供的照片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单人免冠2寸照片各一张,收养人、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收费标准:收养登记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