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法律援助
1、人民法院指定函或当事人及近亲属申请
2、登记
3、分管领导审查审批
(1)决定受理的案件,由分管领导指派律师承办,并办结归档
(2)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可申请复议(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若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若改变决定,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1、申请(口头或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登记
3、受理人初审
4、分管领导审查审批
(1)决定受理的案件,由分管领导指派专人承办,并办结归档
(2)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可申请复议(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若维持不予受理的决定,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若改变决定,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