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我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