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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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机构校验、变更申请由所在机构法人于第3年的3月初提出申请,填写校验、变更申报表,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2、市人口计委接到申请后,在10内将各区县上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30日内组织专家组人员对所申报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结束后在10日内由有关人员签订机构、人员执业范围意见,在15日内进行证书制作,10日内发放到区县,并由区县发至乡镇有关人员手中; 3、区县、乡镇服务机构、人员对评审的执业范围有争议,应书面提出复议,由人口计生委组成复议评审组对评审资料认真审阅,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组织有关人员重新取证。有关机构、人员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有关资料,调查结束后15日内作出结论,更改决定,重新发放证件。 审核(批)权限: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专家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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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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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9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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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