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
办理程序
1、受理
2、接办
3、审核
4、复查
5、办证
申报材料
1、收养人给市民政局写出书面《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
3、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并加盖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有效证明
4、领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拾拣弃婴、儿童报案及未找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
6、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关于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无子女的证明
7、由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收养人有无传染病、精神病及痴呆傻症的体检证明
8、收养孤儿,须有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其父母的医学《死亡证明》
9、收养孤儿,还须由乡镇政府在作为孤儿监护人和村(居)委会或孤儿生前所在单位或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上签署证实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意见
10、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徐血亲子女的须有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1、收养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未成年人须有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被收养人生父母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其子女严重危害的证明
12、收养有生父母的子女,还须有其生父母与计生办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还须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有的特殊困难的证明
14、收养生父母或母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子女,还须有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证明。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收养登记费20元、调查费220元、工本费1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 遂市费证字007-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