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凡新建网吧面积不得底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不低于2平方米;
(二)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交通距离200米内和居民住宅楼内、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