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第26条:“申请发布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及洗涤剂、消毒剂等产品的广告,其内容应真实、科学,并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市(地、州)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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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在遂宁市卫生监督支队网站(http://www.snwsjd.com)下载或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食品广告证明表》并填写、盖章或捺指印; (二)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报材料; (三)经办人核对资料提供齐全符合要求,无需现场审查的填发《食品广告证明》;需现场审查的出具《遂宁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审核、资质认证、备案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发《食品广告证明》; (四)材料提供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遂宁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审核、资质认证、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其继续补正;(五)经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具《遂宁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审核、资质认证、备案不予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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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食品广告证明表; (二)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近期卫生监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四)须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进口食品提供卫生证书;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未启封的完整包装样品一件; (八)广告宣传内容4份(影视广告还需提供光盘或录像带); (九)如由非产品责任单位办理广告,应提交产品责任单位委托代理广告业务的委托书。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捺指印),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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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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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