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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来源:蓬溪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5-19

  法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   
  3、《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川安监[2004139号])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申请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作业安全规程。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10条)之规定。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导则》以及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另加一张磁盘)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3份)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复印件3份)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3份)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7、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3份)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份)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市)安监局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办证所需的各项申报材料;   
  2、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转报市、州安监局;初审不合格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市安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转报省安监局,由其审核发证。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2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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