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
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川安监〔2004〕145号)
申请条件:
一、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经过省安监局举办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市、州安监局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合格证书;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危险品储存、保管等管理制度);
5、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经营措施、销售对象、销售记录的保存期限);
6、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3、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4、 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的有关规定,经营属于I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省、市(州)经贸委、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
5、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
6、经营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燃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申报材料:
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式4份: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经审验后退还)和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经销品名祥细表;
(十一)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办理程序:
1、经营单位向县(市)安监部门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法定格式如实填写;
2、县安监局收到经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对经初审、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转报市安监局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市安监局对经复审合格的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转报省安监局发证;
4、申请单位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 15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