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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备案登记办理条件和程序
来源:蓬溪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1、办证条件:

(1)直接生产的,申请方具有经营所生产种子种类的经营资格;受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具有经营所生产种子种类的经营资格。

(2)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施。

(4)具有与种子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5)具有与种子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6)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须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或种子烘干设备,并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7)所生产的品种已通过品种审认定,如为授权品种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2、应提交的材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

(2)组织生产单位或委托生产方、预约生产方单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品种审认定证书复印件,如为授权品种,需提供品种权人授权或转让品种书面证明。

(4)种子田间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花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晒场或烘干设备及仓储设施照片、产权证明。

(6)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种子生产地点隔离和生产条件等情况介绍、检疫证明。

(8)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9)生产转基因种子的,需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证批准文件。

(10)非主要农作物需提供种子简要性状描述、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说明。

3、办理程序

(1)由组织生产单位或委托生产方、预约生产方在播种一个半月前申请办理。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审核机关在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核工作,达到条件的,逐级上报自治区管理站;

(3)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和常规种原种种子以外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审批机关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审批工作,达到条件的,核发许可证;未达到条件的,及时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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