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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9
 

【项目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办理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单位都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审批同意的办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办理时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报送材料目录】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2、验资机构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证明。

 

  3、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5、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

 

   6、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7、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表格下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点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结果公开 】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常见问题解答】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人事部。

 

【项目变更情况】

 

  一、申请。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并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1、申请变更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2、申请注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注销报告。

 

  (2)法院破产裁定、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委托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未尽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合同。

 

  (5)《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受理。受理单位收到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材料即为受理。

 

  三、决定。审批同意的,办理变更的由受理单位换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注销的收缴《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由受理单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办理变更的送达《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将变更或注销情况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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