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0日)第十一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07年10月1日)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1月28日)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依法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1、书面申请及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利证书;
(2)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4、地籍调查材料:地籍调查表、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当地国土资源所申请登记,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3、县国土资源局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大型宗地登记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费(1991)116号)执行
办理时间: 国家规定工作日9:00-17:00
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825-5435357
监督电话:
0825-5428931
网址: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http://pxxgtzy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