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人书面提交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理由及相应申请。
2、核实:环保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现场核实,提出意见。
3、审定:局领导审定,并于承诺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三、办理手续:
1、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2、企业防治污染设施的基本情况
四、费用情况:行政审批不收费
五、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六、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29100
七、联系电话:0825--5394433
八、监督电话:0825--5394284
九、责任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