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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二、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人领取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登记表》。
 2、审核: (1)新建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表》; (2)老污染源:审查环境监测报告。
 3、发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承诺期限内予以发证。 
  
 三、办理手续: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登记表》
 2、环境监测报告 
  
 四、费用情况:行政审批不收费
 
 五、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十、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29100

 十一、联系电话:0825--5394433

 十二、监督电话:0825--5394284
 十三、责任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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