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二、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人领取并填报《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登记表》。
2、审核: (1)新建项目: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表》; (2)老污染源:审查环境监测报告。
3、发证: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承诺期限内予以发证。
三、办理手续: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登记表》
2、环境监测报告
四、费用情况:行政审批不收费
五、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十、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29100
十一、联系电话:0825--5394433
十二、监督电话:0825--5394284
十三、责任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