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试生产阶段:现场勘察;拟发项目试生产批复。
第二步:正式验收阶段:拟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通知单》;审查项目监测验收方案;审查《验收监测报告》;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合格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办理条件:
l、试生产阶段:项目建设内容未作改变、环境保护设施已按项目批复要求建设;
2、正式验收阶段: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正常、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0%以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办理手续:
1、试生产阶段: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表》。
2、正式验收阶段:提交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项目试生产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报登记表》;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四、费用情况:行政审批不收费
五、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六、办公地点:蜀北下路25号4楼 629100
七、联系电话:0825--5394433
八、监督电话:0825--5394284
九、责任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审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