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国务院令第284号)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二、申请条件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三、申报材料
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的审查意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上述申报材料交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二)县环境保护局办理。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申请拆除或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申请拆除或闲置水防治污染设施的,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0825-5435036
投诉电话:县纪委驻县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室: 0825-5392923
县环境保护局办理部门:污染控制股,联系电话:0825-5421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