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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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审查→受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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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需要提交相关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2、冠省名、国家名或者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须转报上级审批。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4、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5、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同时提交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律用A4规格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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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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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20元,川价字非(1995)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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