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
3、《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07]372号)
申请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周边环境情况确定。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6、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3、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县安监局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办证所需的各项申报材料;
2、申请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安监局,由监察股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者,发给许可证;
3、烟花爆竹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20天
2、承诺时限:20天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