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二、申请条件
因科研和教学需要少量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合法科研、教学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注明日期,购用毒性药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购进渠道,盖申请单位印章);
2、科研、教学单位相关的资质证件复印件1份(盖申请单位原印章);3、《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用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3、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注明所申报资料名称);
5、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6、药品贮存设备设施情况;
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按规定的申报表和正式公文格式填写,使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带上相关原件供核实。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审批。批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作出书面决定,并予公布。不批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服务电话:0825-5435893
投诉电话:0825-5429126(县食品药监局)
0825-5395660(县政务服务中心)